bloggerads

Search This Blog

1/25/2012

[香港教學] 罪惡根源 - 基本法(轉載)

以下資對是轉載自網絡,大家睇完就會明白更多點解97回歸後,香港立法會根本通過唔到一些同撥款有關的草案(如房屋,醫療,),因為一切都要特首同意簽名先可以拍板。就因為咁樣,支那國遲遲唔俾香港人雙普選特首及立法會議員,因為香港一有個由市民普選的特首支那國就好難再控制到香港政府,雙普選等同自治,呢樣是支那國唔會俾的。所以我支持香港走向獨立之路!

香港好多年青人搞社運, 上街. 我支持, 亦佩服. 但係以我接觸O既人黎睇, 好少人知道以下幾樣事情:

1) 點解我地九十年代, 有民主黨響政府就搞掂哂, 依家民主黨就乜都做唔到?
2) 點解香港人o既意見政府可以唔理?
3) 點解黃狗要響立法會爆粗小人加做大戲?
4) 點解立法會D議員成日得個UP字? 無建議性? 又做唔到野? 係咪個個都無心做?
5) 點解香港人選普特首搞左咁Q耐?
6) 點解要立23條?

呢一切一切, 源於一部由中央+港奸為香港寫成O既憲法文件 -- 基本法. 我希望依家D年青人, 上街流汗水前, 要明白罪惡源頭係邊度. 應該爭取D乜野. 咁樣先能夠改變香港.
基本法好似人人都識D, 但係真正了解O既人唔多. 真正了解其害O既人更加唔多.

首先解答上面1) - 5) O既問題.
大家都知道, 香港O既法律係由立法會產生O既. 響港英時期, 政府同香港人選出黎O既議員, 係可以自己提出議案俾立法會審議. 當時議員可以改變影響政府好多施政. 響當時, 香港所有社會問題, 都可以由議員提出草案/修正案黎更改香港法例黎解決. 當時立法會可謂快, 狠, 準.
但係中央對由議員提出私人草案呢個權力有非常大O既顧慮, 但係如果由基本法白紙黑字廢除, 香港人一定會嘈到拆天, 所以基本法起草案員, 用左D下三流o既手法, 將立法會議員修例呢個權力拎走. 大家自己睇下面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起草完畢, 大家睇落好似無乜野.
表面上, 議員仍然可以提出草案, 只係多左D規舉O者. 唔好話普通香港人, 當時O既議員都唔察覺呢個陰謀. 大家都無出聲嘈.

咁實際上係點呢. 回歸立法會議員一年可以提出百幾二百個草案上立法會傾, 但係回歸後, 係近乎零, 變成幾乎只有政府有權力出條例草案.點解會變成咁呢?我地再睇多次第七十四條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根本呢個社會, 有乜野係唔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
就係呢幾隻黑色字, 所以由議員提出O既草案全部俾立法會主席BAM 哂.
唔俾上立法會討論, 到果陣時, D議員先知中計. 外國叫議員做 "law makers" 響香港, 就真係得啖笑. 因為響香港, 就只有 陳淑莊果D無9聊"樹木法" 可以由議員提出. 其他野?

你要等政府自己主動提法案. 佢唔做, 你無計的.亦都係因為咁, 社會上好多問題, 議員無法子做野 (佢都唔係LAW MAKER!!!!)

而政府亦可以唔理你地O既死活, 因為你只能 "" 佢提議案, 佢好心情, 就"施捨"個議案俾你立法會傾, 你唔要咩, OH SORRY, 下次唔知幾時了..以上呢個, 就係普選特首O既情況. 所有TERMS 由政府提出, 立法會議員只能夠SAY YES OR NO. 你要郁佢D TERMS, 難過登天.

話說兩頭, 普選特首經已叫做寫左入基本法, 佢一定要提案 (雖然可以拖一千年). 其他問題, 政府係無義務理你班友仔餓死的.

亦係呢個原因, 曾蔭權可以唔出席立法會, 可以話親疏有別, 樓價升天可以無人做野, 香港人點嘈點叫救命, 都只係叫天不應, 叫地不聞. 原因好簡單, 因為第一, 人地唔係你說, 第二, 你選果D無權去為你解決問題.

有人講得O岩, 依家D議員, 的確係做唔到野的. 因為佢地無權去做.
3) 點解黃狗要響立法會爆粗小人加做大戲?

老實, 我都唔鐘意黃狗. 佢D衰野唔講啦. 得一樣野我覺得佢講得中POINT. 就係

響呢個立法會, 你除左叫下鬧下引市民注意, 你可以做D乜?

家下立法會咁多表演, 都係因為基本法第74條, 因為上次50萬人上街, 中央就好似有少少怕你香港人順下你意. 所以依家D議員, 只有做大戲叫人上街, 先"有機會" 做迫到政府讓步. 6) 點解要立23條?

呢個唔洗我多講, 大家應該好熟, 差就差在未必睇過基本法寫乜Q. 我QUOTE 俾大家睇下.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所以人地中央話為23例立法, 係合情合理合法, 你都唔話得佢錯.
鬼叫你班香港人一開波唔小佢基本法呢條.
好啦, 下一個問題係, 既然基本法咁PK, 係咪要睇下邊個寫O既呢.
WIKI 話俾我地聽, 基本法起草案員會 係呢班PK

主任委員: 姬鵬飛
副主任委員: 安子介 包玉剛 許家屯 費彝民 胡 蠅 費孝通 王漢斌 李國寶
秘書長: 李 後
副秘書長: 魯 平 毛鈞年
委員: 馬 臨 王漢斌 王叔文 王鐵崖 毛鈞年 包玉剛 鄺廣傑 司徒華 鄔維庸 劉皇發 安子介 許家屯 許崇德 芮 沐 李 後 李國寶 李柱銘 李裕民  李福善 李嘉誠 蕭蔚雲 吳大琨 吳建璠 張友漁 陳 欣(女) 陳 楚 邵天任 林亨元 周 南 鄭正訓 鄭偉榮 項淳一 榮毅仁 胡 蠅 柯在鑠 查 良鏞 查濟民 費孝通 費彝民 勇龍桂 莫應溎 賈 石 錢偉長 錢昌照 郭棣活 容永道 姬鵬飛 黃麗松 黃保欣 釋覺光 魯 平 裘劭恆 雷潔瓊 (女) 廖 暉 廖瑤珠(女) 端木正 譚惠珠(女) 譚耀宗 霍英東

根本全部都係中央O既人, 唯一一個李柱銘做左一陣就俾人趕走.

香港人O既要好好記住上面呢班PK O既名, 一個一個咁背熟佢, 因為依家香港O既所有問題, 都係呢班PK造成.
到最重要O既一PART

基本法是否合法?

當香港由英國交俾中央接管前, 香港人不屬PRC的一部份. 而當時撰寫基本法呢部憲法性文件, 大部份不是香港人, 亦沒有經香港人公投接納. (人類有歷史以黎, 所有國家O既憲法都必需經國民公投接納) 所以中央和香港政府說的合法, 其實只是合符基本法. 可是基本法的產生根本就不合法.
74條只係話得到行政長官同意就可以提出議題,咁即係話其實立法會都可以提出架?

范婦人當年係逆向解讀下面呢PART, BAM哂所有草案
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
=> 凡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者,不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
    另, 兩任行政長官咁耐以黎, 只係同意過一D由建制派提出O既草案. 其他根本唔會簽.

公平競爭法私人條例草案係民主黨提出, 因為唔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 (其實都係佢地講, 倒不如話過唔過到佢唔CARE), 所以可以上立法會.

但係呢D草案, 上到立會O既一年真係一隻手數得哂, 仲要其實大部份都係親中政黨提出先上到立會. (即係政府俾D功DAB 手羅)

即係主席先可以解讀?但解完行政長官唔簽都係垃圾 , 所以修改基本法對中央來說是禁忌
其實呢一個問題亦可以睇到當時D 起草委草係懞下懞下, 先睇下面: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就係呢句, 老實講, 平心而論, 字面上咪解作蝗蟲響香港生O既小蝗蟲都算係香港人囉.

終審法院只會照字面解釋, 唔會有政策考慮.
當時終審法院咁判之後, 好多親中人仕都呆左. 因為佢地原先唔係咁諗的. 反而係D民主派人士, 加埋D神父呀, 老婆呀, 個個響度為新移民爭取居港權.

後生仔未必知, 當時想趕D蝗蟲走O既係保皇黨, 政府同中央. 佢地諗過又釋多之法, 但係果陣O岩O岩先釋左一鑊, 加上成日釋法, 民主派人士又會大做文章, 所以咪算鬼數.

所以公道黎講, 蝗蟲問題係民主派人仕一手一腳造成的. (我只係有果句講果句)

至於澳門點解又係咁寫, 大家自己睇一睇下面...

由於《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頒佈比《香港基本法》延後了三年,而在此期間發生了「六四風波」,故《澳門基本法》在一有前例可比對,二有教訓可鑑戒 的情況下,行文表述較為嚴謹,上述《香港基本法》所沒有的「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藉子女」一句,就是一例。實際上,《香港基本法》與 之相對應的條文,為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第一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第二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以上表述,與《澳門基本法》基本相同,但其第三項「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藉子女」,就與《澳門基 本法》同一條文的「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藉子女」大為不同。亦即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澳門以外所生的 子女,在何種條件下有資格成為香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盡管兩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相同的,但相比之下,《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表述更清楚、明確, 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歧義。

班友原本真係諗住香港人生O既子女先有居留權. 居港權爭議出現後, 澳門先寫基本法, 所以人地字眼上同香港基本法係唔同的. 居澳權只限父母均是澳門人所生之兒女.

明白左基本法第74條之後, 大家睇到呢D事, 應該會有唔同睇法.

吳藹儀議員:哀莫大於心死! 講道理係冇意義嘅!香港人要行出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mEivKx7VfQ


source

伸延閱讀

一定修改基本法,因為支持釋法就係港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