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聯辦官員黃春平當選觀塘區區議員事件,令人質疑內地官員經「洗底」後成為港人的合法性。其實港府早於○二年修例禁止中央駐港官員居港七年後申請居留權,但在修例前來港工作而滿七年的內地公職人員,仍有權向入境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資格者多達千五人。有法律界人士更認為,在修例後居港滿七年的中央駐港人員,仍有權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有關限制,情況與外傭居權案相似,或會引發另一波居權危機。 在○二年前,中聯辦及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人員在港工作,亦被視為通常居住,居港滿七年可申請成為港人。內地在○一年十月開始為派駐來港的公職人員設立特別簽注,港府在○二年配合內地修例,規定內地公職人員居港年期不能被視為通常居住,不能申請居港權。 黃 春平昨接受電視台訪問表示,自己在九四年被派往新華社香港分社,留港工作七年後,按當年尚待修訂的《入境條例》申請居港權,強調是透過合法途徑取得本港身 份證。數據顯示,與黃春平情況相同的內地官員多達一千四百九十四人。而在○二年後來港的內地官員,更可按《基本法》第廿四條向法院提出訴訟,質疑○二年的 修例牴觸《基本法》。 與外傭居權案相似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解釋,中央規定內地某部分曾任職駐港高級官員不能申請居港權,相信黃春平的例子只屬少數。但中國法律專家王友金指出,現時情況涉及《基本法》及本地法例的衝突,若真的出現訴訟,或需透過人大釋法解決問題。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認為,法例賦予這批曾在本港任職的內地官員申請居港權,情況與外傭居權案相似,若外傭最後勝訴,內地駐港官員亦可以相同理由興訟,但他認為這些人只屬少數,對本港社會無太大影響。 東方互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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